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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号。负责人:高力斌,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书记员:苑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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