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成伟,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林某财,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兰颖,依安县依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学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伟、盛某某、盛某某、宋某某、林某财与被告杜学君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成伟、盛某某、盛某某、宋某某、林某财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成伟、盛某某、盛某某、宋某某、林某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高成伟、盛某某、盛某某、宋某某、林某财承担。
审判员 单立群
书记员: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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