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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田广瑞,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献中,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青伯,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计64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长 袁英
审判员 白绪国
审判员 杜晓丽

书记员: 李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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