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农民。
原告李秀峰,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志远。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二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志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李秀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李秀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某、李秀峰负担。
审判员 陈志明
书记员:张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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