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波
于贵民(河北唐某丰润区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
雨神(唐某)节水科技集体有限公司
杨芳(玉田县杨家套清正法律服务所)
李福华(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文波,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贵民,唐某市丰润区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雨神(唐某)节水科技集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芳,玉田县杨家套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福华,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波与被告雨神(唐某)节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波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文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原告宋文波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文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原告宋文波负担。
审判长:曹国锋
审判员:高立新
审判员:杨卫民
书记员:王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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