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是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思闻,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宋某某诉被告顾某某、是雅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某某、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周湜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