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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邵某某、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马利学(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邵某某
邵某某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利学,系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汉族。
被告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邵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02.5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02.5元。

审判长:刘丽平
审判员:李计顺
审判员:张洋

书记员: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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