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王某战
郭某某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系被告王某战妻子。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战、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毛岩
审判员:黄有美
审判员:胡刚
书记员:郑永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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