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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敏捷、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宋敏捷,男,汉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奎,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新阳路地税局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董月忠,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申请人:于龙,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宋敏捷与被告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月忠、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饶河县饶河镇xx路xxx街xxx号楼xxx层、xx一期x号楼x层xx至xx、xxx一期x号楼x层xxx至xxx共计19户商服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敏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饶河县饶河镇xx路xx街xx一期x号楼xxx,xxx一期x号楼xxx,xxx一期x号楼xxxx以上共计19户商服,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xxxx元,由申请人宋敏捷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昱

书记员: 邢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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