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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车洪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代理人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车洪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关大群
审判员  刘亚轩
审判员  程英飞

书记员: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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