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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纪丛某、绥化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韩胜林(黑龙江绥化北林区东兴法律服务所)
纪丛某
绥化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韩胜林,绥化市北林区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纪丛某,男,汉族,现住绥化市。
被告绥化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纪丛某、绥化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纪丛某、绥化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9.00元,减半收取1,439.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9.00元,减半收取1,439.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学武

书记员: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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