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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顾瑞杰(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赵翔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
委托代理人顾瑞杰,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翔,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瑞杰、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签订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该合同严格履行。本次交通事故相对方李丙刚未对其农用拖拉机投保交强险,故原告所主张的治疗费用无法在李丙刚的交强险内予以赔偿,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住院治疗费用505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对于本次事故应扣除免险之外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进行赔付,该条款系免责条款,未在该保险单特别提示中出现,字体也未加粗加黑,被告也未提供特别提示或者投保单之类证明被告就该免责条款已经对原告进行了详细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5051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签订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该合同严格履行。本次交通事故相对方李丙刚未对其农用拖拉机投保交强险,故原告所主张的治疗费用无法在李丙刚的交强险内予以赔偿,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住院治疗费用505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对于本次事故应扣除免险之外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进行赔付,该条款系免责条款,未在该保险单特别提示中出现,字体也未加粗加黑,被告也未提供特别提示或者投保单之类证明被告就该免责条款已经对原告进行了详细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5051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金宇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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