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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孙伟昌,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宝新
书记员:王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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