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振国
李庚(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宋振国。
委托代理人李庚,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新魏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职务:经理。
原告宋振国与被告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宋振国与被告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查,发现合同印章与真实的“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不一致,该案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振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6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宋振国与被告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查,发现合同印章与真实的“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不一致,该案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振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6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袁国吉
书记员:吴秀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