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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振国与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振国
李庚(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宋振国。
委托代理人李庚,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新魏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职务:经理。
原告宋振国与被告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宋振国与被告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查,发现合同印章与真实的“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不一致,该案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振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6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宋振国与被告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查,发现合同印章与真实的“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不一致,该案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振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6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袁国吉

书记员:吴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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