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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拥军与宜昌市广某印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拥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王常德、王佳亮,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市广某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9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2726K。法定代表人:殷均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孙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宋拥军与被告宜昌市广某印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拥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4元(已减半),由原告宋拥军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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