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树强、马迪,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忠,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784090322B。
负责人:艾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君,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做出(2016)冀0903财保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董某某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冀A×××××)。现因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申请解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董某某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冀A×××××)的查封。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 人民陪审员 李桂然
书记员:贾汉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