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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上海亨嘉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仁,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亨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上海亨嘉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畑畑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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