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河北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索堡镇常乐村。
法定代表人陈成,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河北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俊亮
书记员:李晓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