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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河北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河北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索堡镇常乐村。
法定代表人陈成,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河北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俊亮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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