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张伟,系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雪竹,系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刘桂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系王某某配偶)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李野,系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宇,系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志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于晶,系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被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政务区民富路97号。法定代表人高洪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仕宏,系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延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被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健康路31号。法定代表人朱庆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系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二道街外运宾馆418房间。负责人纪为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系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志远诉被告王某某、于某某、宋志霞、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双方当事人庭外已和解。现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63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退回原告受理费71863元,剩余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宋志远负担7900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