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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远与大名县南关小学、大名县中心校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志远
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大名县南关小学
大名县中心校
大名县教育局
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志远,男。
委托代理人: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南关小学。
被告:大名县中心校(东关)。
被告:大名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申益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志远与被告大名县南关小学、大名县中心校(东关)、大名县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志远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名县南关小学、大名县中心校(东关)、大名县教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志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志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志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志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志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志远负担。

审判长:廉学锋
审判员:赵丽娟
审判员:李亚伟

书记员:赵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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