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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丽君、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拖欠原告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25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共计232500元,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2500元,共计23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明

书记员:赵雪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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