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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民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民
闫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李蕴涵

原告宋某民,农民。
委托代理人闫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文化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王佩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蕴涵,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民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民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红梅

书记员: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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