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淼,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陶某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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