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海,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李某某,成年,基本情况不详,住玉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洪波
书记员:李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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