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德波,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壮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宋德波诉被告上海壮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德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德波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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