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被告鸡西丹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麻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睿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林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崇正,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金华丰石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云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鸡西市金华丰石墨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文员,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鸡西丹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显华独任审判,同年5月5日,被告鸡西丹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鸡西市金华丰石墨制造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鸡西丹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林海、宋崇正,被告鸡西市金华丰石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尚在履行期间内,土地承包费已经给付至2028年。原告称其转包给被告的土地面积减少,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2.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6.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显华
书记员:孙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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