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彬,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斌,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丽,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
原告宋彬诉被告李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彬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彬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彬撤回对被告李艳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原告宋彬负担。
审判员 侯立新
书记员:边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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