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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屈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王凌志(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屈春光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开平区三元装卸队工人,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温馨家园9楼1门502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凌志,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春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工人,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小六甲村。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屈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22日,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人民币,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人民币,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青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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