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杰,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公司。
负责人:高建。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00元,减半收取计137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永平
书记员:潘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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