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彦彬
薛某
马某某
狄二孩
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高玉霞(河北纳木水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左国栋(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彦彬,个体经营者。
被告薛某。
被告马某某。
被告狄二孩,成年。
被告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沧州市南皮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地址大同市操场城街甲6号洪泰大厦四层。
负责人李永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玉霞,河北纳木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国栋,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彦彬与被告薛某、马某某、狄二孩、南皮县中泰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彦彬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彦彬撤回对被告薛某、马某某、狄二孩、南皮县中泰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为276.5元,由原告宋彦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彦彬撤回对被告薛某、马某某、狄二孩、南皮县中泰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为276.5元,由原告宋彦彬负担。
审判长:王艳北
审判员:卢素川
审判员:连芳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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