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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沧州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沧州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
刘健(衡泰律师事务所)
沧州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刘健,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鸣,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机构代码69208212-2。
法定代表人苏子凯,经理。
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立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沧州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德山
审判员:宫业胜
审判员:许嘉玲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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