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建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
委托代理人:周璇,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
委托代理人:周璇,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亚璘,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
委托代理人:周璇,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亚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
委托代理人:周璇,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永清县。
宋建春、段某某、宋亚璘、宋亚澳诉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宋建春、段某某、宋亚璘、宋亚澳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建春、段某某、宋亚璘、宋亚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宋建春、段某某、宋亚璘、宋亚澳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建春、段某某、宋亚璘、宋亚澳负担。
审判员 穆乃效
书记员:张露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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