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建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若梁、王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工业区赵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村主任。
原告宋建安与被告上海嘉定工业区赵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以需要变更原告身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建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张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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