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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华与宋某、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建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封金良,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孙丽霞,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秀荣,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宋建华诉称,原告母亲杨淑芹与父亲宋文炳于1949年结婚后生育两男两女,1950年生长女宋某某,沧州市白酒厂退休,现住沧医专宿舍16号楼西单402室;1951年生次女宋秀荣,沧州市中心医院退休,现住中心医院宿舍东三楼3单元201室;1954年生长子原告宋建华;1956年生次子宋建中,沧州市一塑职工(2000年因车祸死亡,被告宋某为宋建中之子)。同年父亲宋文炳也因病去世。1993年经人介绍母亲杨淑芹同农科所退休职工李国权结为夫妻(李国权无婚史、无子女、无亲友)。1999年李国权因病去世,2009年12月16日母亲杨淑芹也因病去世,留下价值700000元的颐和文园小区1号楼1单元202室78平方米楼房一栋,及母亲生前存款和拆迁补偿款、医药报销款、丧葬费补助款,共计120000元。这些遗产本应在母亲过世后,各继承人应立即依照相关法律协商进行分割。但因原告母亲从病重到死亡期间,恰逢沧州市颐和文苑小区改建,母亲的存款、拆迁补偿款和拆迁协议书均由被告宋某保管。被告宋某在其大姑宋某某的支持下,以母亲生前说过将颐和文园的房子赠予其为由拒不拿出来进行分割。致使原告母亲过世时收到的礼金现在都无法处理(各笔礼金及支出仍由原告保管)。2015年秋被告宋某某提出不再坚持参与母亲的遗产分割方案后,被告宋某仍以上述理由拒不拿出来进行遗产分割。又过去1年了,为维护原告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颐和文园小区1号楼1单元202室1栋,及母亲生前存款、拆迁补偿款、医药报销款、丧葬费补助款共计120000元。
经审查,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国权继承人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母亲杨淑芹与李国权再婚,后二人去世,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国权继承人情况,因此起诉事实不明确,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建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铁城
人民陪审员 骆桂萍
人民陪审员 杨华

书记员: 任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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