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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华与大城县平某某宋庄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建华。
委托代理人谢定平,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平某某宋庄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宋建华与被告大城县平某某宋庄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建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靓艳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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