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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建华
崔志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
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建华。
委托代理人崔志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61-4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0388-7。
负责人常艳青,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38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立新

书记员: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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