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宝清县涌鑫煤矿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某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其理由为: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玲玲已于2018年3月17日达成了和解协议。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00元,减半收取6,100.0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