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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靳某须、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张跃(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
靳某须
李某某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跃,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须。
被告李某某,籍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靳某须、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成忠

书记员:武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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