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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王亚龙、山东省冠县振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亚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山东省冠县振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腾腾,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52247933P。
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水镇政府驻地。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91369319H。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亚龙,被告山东省冠县振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文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龙,被告山东省冠县振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67.0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5日22时48分,王亚龙驾驶鲁P×××××轻型货车沿30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宫市段芦头镇邢台石化加油站掉头时,与后面驶来的原告宋某某驾驶的冀E×××××轻型货车相撞,南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公交认字13058122016505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亚龙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各被告均未提交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事故发生过程、交警队责任划分同原告陈述。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南宫××冀南长城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天,诊断为左肩、右下肢外伤。原、被告就赔偿未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王亚龙驾驶的鲁P×××××轻型货车的车主为被告山东省冠县振某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保额100万元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5月14日0时0分至2017年5月13日24时。
庭审中,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关证据:
1.医疗费1390.48元.证据有: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用药明细、医药费单据。
2.误工费57784元/365天*15天=2374.68元。证据有:原告的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住院病例。按照上年度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15天。
3.护理费33543元/365天*1天=91.89元(标准2016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计算,护理人系原告的妻子)
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天=50元(标准50元/天,天数实际住院天数1天)
5.交通费360元(救护车单据1张,其他请法院依法酌定)
共计:4267.05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提交的责任认定书、车辆投保情况、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用药明细、医药费单据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不为过,救护车费360元有正式票据予以支持、误工费主张天数的证据不足,参照皮肤擦、挫伤支持10天计1580元。
综上所述,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72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3472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二、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文辉

书记员:张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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