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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广明与李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广明
张雪峰(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
李某
赵某某

原告宋广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41岁,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女,40岁,汉族,农民。
原告宋广明与被告李某、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广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因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证据1、2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二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630000元有两枚借据予以证实,二被告对此应负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宋广明欠款6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保全费2500元,合计12600元由被告李某和被告赵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630000元有两枚借据予以证实,二被告对此应负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宋广明欠款6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保全费2500元,合计12600元由被告李某和被告赵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钱风
审判员:李志国
审判员:姚志军

书记员:石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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