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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平均与马某鹏、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平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原告宋平均之子。
被告:马某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5房。
负责人:高树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琴,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平均与李某、马某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宋平均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宋平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平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计2072元,由原告宋平均负担。

审判员 秦玉强

书记员: 王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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