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向耍贵。
被告:黄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上海杰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9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 卫
书记员:王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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