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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孙某某与上海法诺格绿色能源系统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伟,上海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法诺格绿色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金涛。
  原告宋某某、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上海法诺格绿色能源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宋某某、孙某某以被告张某某的住所地在本市徐汇区虹桥路XXX号X座XXX室为由起诉至本院。经审查,张某某的户籍于2015年10月14日从本市杨浦区军工路XXX号迁出后,未迁入本市徐汇区虹桥路XXX号X座XXX室,亦未曾迁入本市其他地址。此外,本院根据“本市徐汇区虹桥路XXX号X座XXX室”这一地址向张某某快递寄送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快递以“送去无人,一楼前台说该房间现在空关、房子在拍卖”为由退回诉讼材料,可见该地址并非张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属张某某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邵益萍

书记员:徐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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