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
宋华东
张振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华东,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宋华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土地转租他人,并且改变了土地用途,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和第二百二十四条 。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土地已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土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为临时用地,期限为23个月,到期后由承租方恢复原状,故不能认定该案土地已经改变土地用途。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土地转租他人的问题,被告在庭审中称已征得原告同意,但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然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宋一村村民集体所有,宋一村委会对涉案土地进行管理职责,按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宋华东经村同意将土地流转给王占龙,宋一村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土地的流转情况已经有了明确的意见,故原告关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转租他人据此解除合同的主张就不能成立。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土地转租他人,并且改变了土地用途,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和第二百二十四条 。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土地已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土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为临时用地,期限为23个月,到期后由承租方恢复原状,故不能认定该案土地已经改变土地用途。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土地转租他人的问题,被告在庭审中称已征得原告同意,但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然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宋一村村民集体所有,宋一村委会对涉案土地进行管理职责,按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宋华东经村同意将土地流转给王占龙,宋一村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土地的流转情况已经有了明确的意见,故原告关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转租他人据此解除合同的主张就不能成立。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庆海
审判员:郁华
审判员:姚鹏飞
书记员: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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