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小花,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某支公司。住所地宁某县西凤街。
负责人李英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花诉被告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小花撤回对被告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某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小花承担。
审判员 屈书钦
书记员:沈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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