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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球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小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双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曙光,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宋小球与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宋小球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小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小球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宋小球负担。

审判员 张立国

书记员: 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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