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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松柳,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某,男。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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