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某与王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松柳,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某,男。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王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