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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周薇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通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范,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薇薇(身份证号码:不详),女,汉族,住方正县。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周薇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0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周薇薇返还中介费53,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并不是其居住处,经告知原告补充被告信息,原告仍未能查询到被告详细地址信息,致使法院无法确认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学峰

书记员: 马睿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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