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杨卫英,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东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二环路长城学院西邻。
法定代表人:郑万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保定市东南纺织有限公司的承包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保定市东南纺织有限公司、聂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撤诉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喜增
书记员: 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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