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威、高雅慧,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298元,减半收取计4149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书记员:李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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